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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民商事法律風險提示!民營企業(yè)請查收備用!
來源:http://shpqav.com    作者:    發(fā)布時間:2020-02-21    點擊次數:3844


新冠肺炎疫情民營企業(yè)生產經營帶來影響引發(fā)了一些民商事方面的法律風險。嘉興市民營企業(yè)法律風險防范服務站為護航民營企業(yè)順利復工復產,保障民營經濟健康發(fā)展,依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新冠肺炎疫情期間相關部門出臺的政策規(guī)定,就民營企業(yè)防范民商事法律風險作出如下提示:

一、合同法律風險方面

1、一般情況下,新冠肺炎疫情及防控行政措施可以被認為屬于“不可抗力”。根據《合同法》第117條第2款、《民法總則》第180條第2款的規(guī)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新冠肺炎屬于新型傳染病,具有突發(fā)性,其確切的傳染源、致病原理和治療方法至今尚未明確,故一般可認為新冠肺炎疫情本身符合不可抗力的特征。同時,為防控疫情采取的行政措施,對于一般當事人而言亦是不可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也具備不可抗力的特征。

2、因新冠肺炎疫情及防控行政措施導致已經簽訂的合同部分或者暫時不能履行的,當事人可協商變更合同,約定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并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如果疫情及防控措施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程度達到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標準,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應及時以書面方式通知對方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被通知一方如有異議,應在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法院起訴主張異議。值得注意的是,在司法實踐中認定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標準普遍嚴格,如果疫情及防控措施僅對合同履行造成一定影響,尚未達到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程度,則當事人無權解除合同。

3、因新冠肺炎疫情及防控行政措施導致合同不能履行,

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但有例外情形。比如,當事人在新冠肺炎疫情爆發(fā)之后或者政府啟動應急響應乃至“封城”之后訂立合同的,原則上不能免除責任。此外,新冠肺炎疫情及其防控措施與合同不能履行之間不具有因果關系時,亦不能免責。

4、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后,當事人負有通知義務和證明提供義務,及時通知合同相對方和提供證明是減輕責任、減小損失的重要條件。當事人應當及時將疫情及其造成合同履行困難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同時,對方負有避免損失擴大的義務,即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否則,義務人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5、因疫情影響導致餐飲消費、旅游、住宿服務合同無法正常履行等,建議雙方先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合同當事人雙方均可主張解除合同。另一方當事人要求承擔部分實際損失的,可以根據公平原則酌情予以分擔。

6、疫情防控期間,借款合同借款人還款義務不受影響,遲延還款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當下社會互聯網、移動支付普及,轉賬、繳費、償還信用卡欠款等許多電子支付行為早已不必線下辦理,新冠肺炎疫情對借款合同的履行不產生直接、必然的影響,不會導致借款人還款義務的消滅,借款人一般不得以禁止外出、柜臺關閉等疫情防控措施主張免責。

7、疫情防控期間,銀行等金融機構不得要求解除金融借款合同,停止或者遲延發(fā)放貸款、提前收回貸款。2020年2月5日,浙江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領導小組發(fā)布《關于支持小微企業(yè)渡過難關的意見》,明確要求各金融機構不得盲目抽貸、斷貸、壓貸,對因疫情面臨還款困難的小微企業(yè),予以展期、續(xù)貸、減免預期利息等幫扶,妥善安排還款方案,直到“一級響應”解除為止。故在疫情防抗期間,非因法定和約定的理由,銀行等金融機構不得解除借款合同;其提前收回貸款或者延遲交付貸款的,借款人可以請求金融機構繼續(xù)履行借款合同并承擔違約責任。

8、因疫情防控需要導致租賃房屋暫時無法使用的,如確系不可歸責于承租人、出租人的原因所致,可以根據《合同法》第五條的公平原則,視情況適當延長租期、減免租金,但承租人以疫情防控為由主張解除租賃合同的,一般不予解除。

9、因執(zhí)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政策需要,造成工程項目工期延誤,一般可以順延工期,承包人應及時按照合同約定向發(fā)包人提出工期順延申請。雙方對延順工期有爭議的,結合簽證資料等證據確定。對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而言,一般認為新冠肺炎疫情及防控行政措施會影響施工進度,從而構成合同履行障礙。

二、有關勞動爭議法律風險方面

10、對新冠肺炎感染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隔離治療或醫(y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各地采取封閉疫區(qū)等緊急措施不能按期返崗的職工,企業(yè)須保留工作崗位并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yī)療期、醫(yī)學觀察期、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用工單位不得將受疫情影響的勞務派遣職工退回勞務派遣單位。

11、企業(yè)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wěn)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減少裁員。

12、對符合規(guī)定的復工企業(yè),在提供了必要的防疫保護和勞動保護措施的前提下,要求具備復工條件的職工復工,職工應當服從企業(yè)工作安排。對不愿復工的職工,企業(yè)應主動勸導職工及時返崗,對經勸導無效或以其他非正當理由拒絕返崗的,企業(yè)可依法予以處理。

13、對因依法被隔離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企業(yè)按正常勞動支付其工資;隔離期結束后,對仍需停止工作進行治療的職工,按醫(yī)療期有關規(guī)定支付工資。

14、在春節(jié)假期延長假期間(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企業(yè)安排職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職工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工資報酬(實行特殊工時制的職工,工作時間和工資待遇按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15、在職工受疫情影響的延遲復工或未返崗期間,企業(yè)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但對企業(yè)與職工協商優(yōu)先使用帶薪年休假等各類假的,按相關休假的規(guī)定支付工資。對用完各類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勞動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企業(yè)參照國家關于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guī)定與職工協商,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按照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按雙方約定支付職工工資或發(fā)放生活費,但不得低于嘉興市最低工資標準。

16、職工在工作期間,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冠肺炎,應根據《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認定為工傷,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但范圍應限于醫(yī)護及其他從事新冠病毒防疫抗疫工作人員。職工從事抗疫防疫工作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guī)定情形的,即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視為工傷。

17、職工非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冠肺炎的,企業(yè)應依照《企業(yè)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yī)療期規(guī)定》等規(guī)定保障勞動者享有醫(yī)療期相關合法權益。

18、因受疫情影響造成當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時效期間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xù)計算。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難以按法定時限審理案件的,相應順延審理期限。

19、仲裁后, 當事人不服裁決又未能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確系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或者被依法隔離人員,不能及時行使有關權利的,可以適用訴訟時效中止的有關規(guī)定。

嘉興市民營企業(yè)法律風險防范服務站提醒:民營企業(yè)在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對生產經營帶來的影響時,一方面應當盡量爭取通過友好協商解決相關問題,采取適當減損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另一方面應當提高法律意識,注意固定和收集證據,做到有備無患,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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